河南省家電維修協會章程
2005年10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河南省家電維修行業協會。
第二條 協會是由河南省家電維修工作者自愿結成的非贏利性、學術性、群眾性、服務性、依法登記成立的對河南省家電維修行業進行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體組織全體會員認真學習,宣傳國家有關家電產品售后服務的政策、法規,圍繞提高維修服務質量,促進行業發展的主題,進行行業自我約束、自我引導、自我監督,從而提高河南省家電維修行業整體水平而奮斗。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河南省信息產業廳,登記管理機關為河南省民政廳并接受省信息產業廳及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河南省鄭州市東里路4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家電維修行業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
(二)積極向有關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我省家電維修市場狀態和建議,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和服務公約,推動行業的進步與發展。
(三)保障維修企業依法經營,維護維修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對家電維修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組織會員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五)開展業務培訓、技術咨詢、經驗交流,提高從業人員技術水平。
(六)組織技術比賽、評比,大力宣傳、表彰先進。
(七)推行國家勞動就業準入制度,搞好家電維修從業人員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八)建立人才庫,為家電維修從業人員的轉崗、畢(結)業學員的就業架起橋梁,為生產企業和維修企業輸送適用型合格人才。
(九)推動維修企業等級站評審工作,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對家電維修服務提出收費標準、報省價格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十)開展本行業的對外交流活動。
(十一)幫助協會會員,調解消費者、生產企業售后服務、維修企業之間的爭議。
(十二)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打假治劣、打擊無證、無照亂修理、亂收費,建立一個具有公平競爭的家電維修市場新秩序。
(十三)辦理省主管部門委托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
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團體會員:凡從事家電維修服務的企業、社會團體,承認本協會章程,支持本協會工作,自愿申請,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履行手續,即為團體會員;
(五)個人會員:凡我省河南省家電維修行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熱愛維修事業,承認本協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自愿申請,經本協會理事會批準,即為本協會會員;
(1)熱心于家電維修事業的領導干部、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專業人員。
(2)對家電維修技術有一定研究的專職技術人員。
(3)愛好并在家電維修技術實踐中積累一定成績的兼職工作人員。
(4)在家電維修技術培訓中做出貢獻的教育工作者。
(5)熟悉家電維修元器件性能的商業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培訓班,并獲得有關技術資料,優先參加本協會咨詢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 1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3 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不超過 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工作計劃;
(十二)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十三)組織交流與評比,接收行政部門委托的任務;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1 名,副會長1-3 名,秘書長 1 名,副秘書長 1-3 名,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財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與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須報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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